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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关系协调师申报条件

来源:本站 最后更新:2019-04-01 15:30:19 作者:佚名 浏览:994次

 申报条件

 ——劳动关系协调员(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
2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
3)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 ——劳动关系协调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
2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

3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
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

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
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
7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 ——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

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
2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
3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
4)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
5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
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
7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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